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现组织开展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
一、工作目标
二、培育措施
1、强化梯度培育
2、加强政策支持
3、开展精准服务
4、优化发展环境
5、加强动态管理
三、组织实施
1、申报要求:哪些不予推荐?哪些可申报?
2、培育流程
3、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围绕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创新驱动、市场带动、上下联动和持续推动,坚持政策惠企、服务助企、环境活企,分层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分类促进企业做精做强做大,加快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为“十四五”期间培育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十万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打下坚实基础,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培育措施
1、强化梯度培育
各地要围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不断孵化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并促进其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
2、加强政策支持
围绕落实《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政策,建立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
结合本地实际,着力在资金、人才、创新、数字化绿色化转型等方面给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大力支持。
3、开展精准服务
强化融资服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优质企业上市培育。
加强创新服务,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广泛开展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4.优化发展环境
以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为抓手,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降低中小企业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将培优和纾困一体化考虑,同步加大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向纵深发展,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创新生态。
认真总结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经验和做法,注重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5、加强动态管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3年。工信部组织对入选满3年的企业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将予以撤销。有效期内如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认定。
三、组织实施
1、申报要求
以下企业/产品不予推荐:
1、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
2、对于与工信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不予推荐。
企业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
基础条件:
通过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才可申报
必备条件: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
2.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5%
3.上年度企业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市前3位,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4.企业2021年度资产负债率≤70%
5.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
6.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
7.企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
8.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分类条件: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1亿)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6%
3.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8000万,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创新成果属于重点领域细分行业关键技术。
2、培育流程
(1)、推荐和初核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核和推荐工作。择优组织符合申报要求企业填写“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初审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
(2)、审核公布
工信部组织对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并发布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3、申报方式
(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与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
(2).企业通过线上系统报送。按照本通知列明的申报材料,自2022年6月21日至6月28日期间上传。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核实后,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佐证材料无需报送,妥善保管,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