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管理办法发布—江苏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行业政策-南通慧泉数据有限公司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转型

一站式服务提供商

服务热线:

0513-89171188

189-1229-2999

您所在位置:首页>>新闻中心>>行业政策

服务项目

我是分类列表

联系我们

联系人:黄老师

电话:189-1229-2999

邮箱:hqip2019@163.com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55号信创园6幢6楼

最新管理办法发布—江苏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继6月底国家级孵化器管理办法出台后,
省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今日发布!
图片


  为规范江苏省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组织实施与管理,加强孵化器建设制度保障,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我厅组织修订形成了《江苏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邮件标题请注明“孵化器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箱:jscxcybgs@163.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25日




 

江苏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壮大现代高科技服务业,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提供坚实支撑,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推进高新园区和高等院校“双高协同”创新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业态、新模式,催生新产业、新物种,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江苏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称省级孵化器)培育、认定和管理,包括标准孵化器和标杆孵化器。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标准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运营主体在江苏省内注册并实际运营满2年。

(二)具有稳定清晰、相对集中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2/3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少于2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省级标杆孵化器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实行择优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模式先进。发展模式和战略清晰合理,人才培养、激励机制灵活,可持续发展能力良好;提供细分产业的专业、精准孵化服务,“学科+产业”“平台+孵化”等方面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投资和孵化服务收入稳定,近2年平均每年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40%。

(二)专业能级较高。与各类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建立成果转化和创业孵化深度融合机制,能够提供项目筛选、技术孵化等深度服务;建有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平台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孵化成效显著。聚焦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孵化一批技术水平领先、发展前景良好的“硬科技”企业。近2年平均每年孵化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及专精特新企业、上市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较多。

(四)融资体系完善。配备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孵化基金,已投资孵化器内一批在孵企业,通过现金入股、服务入股等方式开展“持股孵化”。与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五)运营团队专业。运营团队核心人员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具备发现筛选技术、项目、人才和链接各类创新资源的能力;运营团队长期从事孵化服务工作,在投融资、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创新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 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 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评,依自愿、属地原则向设区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主体当年度仅可申请认定一种省级孵化器类型。孵化器需变更认定类型的,相关要求与新申报一致,在通过新类型认定后,原类型资质自动撤销。

第十一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局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和公示,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为省级标准、标杆孵化器。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评价监督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加强省级孵化器评价,对省级标准、标杆孵化器每年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级标准、标杆孵化器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设区市科学技术局核实后由省科学技术厅依规处置。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省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设区市科学技术局报告,设区市科学技术局核实后报送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厅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对连续2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省级标准、标杆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省级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条  重点支持在高新区新产业和新赛道培育、高新园区和高等院校“双高协同”创新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中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孵化器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经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支持孵化器与高校院所、科技创新平台、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概念验证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助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和未来产业培育,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应强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依据相关要求组织孵化器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的统计和监测,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制定全省孵化器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政策保障和标准体系,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各级地方政府、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地方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2024年及以前年度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认定并参加绩效评价。2024年及以前年度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纳入孵化器管理,支持向孵化器转型发展,具备条件的申请各级孵化器。2028年1月1日起,对未申请重新认定和申请重新认定未通过的,不再保留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X月X日。《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206号)《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同时废止。